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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原告撤诉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原告撤诉
作者:编辑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2 9:30:11   
被称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的广州股民陈宁丰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日前在南京开庭却遭原告撤诉。

  原告代理人宋一欣律师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他已按照法院要求发信向原告进行求证,原告陈宁丰也向其反馈将采取公证手段证实撤诉申请的真实性,至于撤诉原因未曾提及。

  据悉,此案开庭时,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被告陈建良及被告代理人均未出庭。合议庭宣布,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完成全部庭审程序。

  在该案中,被告陈建良系上市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现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总经理。在任职天山股份期间,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8日对被告作出罚款20万元,并禁入证券市场5年的处罚,天山股份于2007年5月15日作了公告。

  但令原告代理人尴尬的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向原告代理人当庭出示了前一天下午四点三十分,由被告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助手交来的由原告陈宁丰于2008年8月15日签字《撤诉申请》,内容是“本人陈宁丰现自愿撤回对陈建良的起诉,请予同意。”

  对此,宋一欣律师当即指出:这个撤诉申请很突然,令人震惊。他当庭向法院提交了《关于认定撤诉申请无效并予以驳回的请求函》。法院合议庭经商量后,要求原告代理人尽快向原告求证该撤诉申请是否是原告陈宁丰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及时回复法院。

  宋一欣律师表示,如果原告陈宁丰执意要背信提出撤诉申请,而法院又准予撤诉,他将委托广州律师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陈宁丰,要求其根据《聘请律师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原告代理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双倍承担诉讼获益的违约责任。

  同时,宋律师告诉记者,本案的这一变故将不会改变其向证券市场中曾经购买过天山股份股票并遭受内幕交易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的决定,即2004年6月21至29日间曾经持有过天山股份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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