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资重组分类管理 培育专业经营主体──中国期货公司未来发展模式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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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重组分类管理 培育专业经营主体──中国期货公司未来发展模式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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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富网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1 10:2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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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期货经纪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一)期货经纪公司数量过多与经营范围和规模过小的不协调
国内现有期货经纪公司近190家,2002年排名前20名的公司占全国期货代理交易额的38%,前30名占50%;2004年在上海期交所排名前20名的经纪公司占该所全年代理交易额的40%,前30名占52%,同样,在大连交易所前20名的经纪公司占该所全年代理交易额的45%,前30名占55%。由此看出,近三年来经营规模较大、排名前30名的经纪公司业务量占到全国业务量的一半,而余下150多家只有一半交易量,其中有60家左右属于维持发展型,而约90家期货公司全年代理额在200亿元以下,处于亏本等待状态。期货经纪公司交易量差距进一步扩大,两级分化加剧。但由于没有形成综合类期货公司,前30名和后100名公司仅能在同一个层面进行低水平恶性竞争,使业务量较大的经纪公司无法实现规模集约经营和向专业化纵深发展。其恶果之一是发展好的公司也难以吸引有实力的股东增资提高经营实力;恶果之二是发展不好的公司总抱有幻想卖壳增值或易出现违规经营冲动。
(二)经纪公司重业务发展与轻外部监管和风险控制的不协调
一是少数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封闭运行不完善,管理不健全,仍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现象;二是部分期货公司股东不同程度抽逃注册资本,资产流动性较差;三是期货经纪公司股权高度集中,普遍缺乏法人治理结构,大股东或经营团队被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制衡机制缺乏;四是期货公司股东结构不合理,股东缺乏国民经济各行业的龙头企业和大型集团,期货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外部支持不强。
(三)期货全权委托或代客理财的客观需求与缺乏合法代理人(机构)的不协调
随着许多证券投资个人和机构涉足期货交易,国际上通行的合格投资顾问全权委托和合法机构代客理财等期货经营方式需求越来越大。近两年,在浙江、上海、北京、深圳等期货重要区域出现了期货工作室、期货公司与客户共同出资交易保本分成、期货公司的股东成立相关联的投资公司进行套利投资等新的经营模式。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保护,只能处于地下或半公开状态,既不能被有效监管,又会产生副作用。若不进行引导规范,对期货市场稳定发展不利。
(四)众多客户国际期货套期保值和套利投资现实需求与缺乏合法交易代理通道的不协调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及国际外汇、大宗商品(如石油、金属、棉花和天胶等)价格的大幅波动,国内众多生产商、贸易商和持有外币的各类机构的经营风险极大,迫切需要参与比较成熟的英国LME金属、美国CBOT粮油及石油、棉花等期货品种的套期保值和套利投资。目前只有少数大型国有龙头企业能合法参与,大量有需求的企业只能通过深圳、上海及香港的境外期货公司和金融机构半地下代理。这不仅流失了大量代理手续费,而且容易产生洗钱和换汇等违规违法行为,对政府有效监管和国内期货公司发展都十分不利。
二、中国期货公司未来的发展定位和主要职能
(一)发展定位
参照国际上发达国家期货公司的一般特征,顺应我国期货市场加入WTO后客观的需要,我国期货公司未来的发展定位应为包括商品期货和期权、金融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经纪代理、自营投资、委托理财、咨询培训和基金管理等业务在内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
(二)基本职能
1.期货经纪职能:又称代理期货交易业务,这既是国内期货经纪公司现阶段惟一的职能,也是未来期货公司的基本职能和主要职能。它具体可分为综合类对经纪类期货公司的批发代理和两类期货公司对普通客户的零售代理两个方面。
2.期货结算职能:综合类期货公司经审批后可成为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公司,并为某些没有交易席位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二级代理结算。
3.资产管理职能:综合类期货公司既可以成立资产管理部进行代客理财服务,又可以发起设立和管理期货投资基金;经纪类期货公司可以开展期货管理账户和全权委托代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将逐渐成为期货公司的主要核心业务。
4.自营交易职能:综合类期货公司可以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从事期货市场的套利投资和投机投资,包括在国内期货交易所开展做市商业务。
5.投资咨询职能:综合类、经纪类和咨询类期货公司可逐步成为有关期货品种相关的现货贸易商、生产商和投资商的投资咨询和理财顾问。
三、未来国内期货公司的发展选择和基本模式
中国加入WTO后的十年间,不仅金融期货市场发展潜力巨大,而且商品期货市场也会再一次真正繁荣,总体上看对国内现有期货经纪公司是极大的福音。但我们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面对国内证券公司可能抢去股票期货和股指期货代理份额的一部分和国外相关期货代理机构逐步进入再抢占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较大份额的双重挑战,国内期货经纪业若不进行全局性、根本性的变革,其发展前途只能是谨慎乐观。若能通过中国证监会等政府监管部门的强有力引导和扶持,则可能迎来期货市场长时间的繁荣。因此,我们必须对现有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大规模整合重组,力争在一到三年内逐步培育四大类专业的期货经营主体,形成中国期货市场未来发展的中坚力量。这四大主体主要是:20到30家大型的综合类期货公司(而不是期货经纪公司)、40到60家中型的专业期货经纪公司(基本等同于现有的期货经纪公司)、5到10家巨型的期货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0到30家小型的、有特色的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下面分类简述:
(一)综合类期货公司
1.形成。
一是优选增资形成:按2002——2004年三个年度相关指标(代理金额、风险事故率、净资本充足率和客户权益保障率等)综合排名,优选前五名期货经纪公司批准其增资扩股。
二是兼并重组形式:鼓励有实力、运作规范的期货经纪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再联合或兼并三家期货经纪公司后可申请筹备。
三是合并重组形成:鼓励四家以上期货经纪公司在自愿合并重组后申请筹备。
2.主要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2股东结构合理:股东必须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至少有五家以上,最大股东所占比例不能超过30%。
3.基本经营权(范围)。
1进行封闭式管理期货(或投资基金)试点,封闭投资期为两年。
2可以为代理类期货经纪公司开展二级代理和结算。
3经有关交易所审核后成为该交易所某一期货品种(含期权)的做市商。
4其专业投资顾问在具备从业人员资格后,参加全国统考取得期货投资代理专业资格后,可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中国证监会可相应推出“期货投资顾问全权委托”管理条例。
5通过有关政府部门综合考核后,试行“国际期货代理许可证制度”,允许综合类期货公司逐步代理香港恒指期货、美国的农产品、能源、金属、外汇期货和英国伦敦金属期货等成熟的国际期货品种。
6开展金融期货代理业务。对综合类期货公司经过审批后试行“金融期货代理许可证制度”。
7进行期货自营投资业务,但投资规模不能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
4.机构设置。
实行期货公司总部——期货分公司——期货营业部三级经营体制。
(二)纯代理的专业期货经纪公司
1.形成。
由现有的乙类期货经纪公司重组整合而成。
2.基本条件。
与现行期货经纪公司相同。今后若要申请“金融期货代理”和“国际期货代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并要有10名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高级管理人员。
3.基本经营权。
在现有期货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三条:
1在综合类期货公司全权委托试点成功后也可逐步进行专业投资顾问“全权委托代理交易”。
2可以通过综合类期货公司进行转委托的二级代理。
3条件具备后可申请国际期货代理资格和金融期货代理资格。
4.机构设置。
实行期货公司本部、期货营业部、期货服务部三级经营体制。
(三)新型的期货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形成。
1主要发起人:至少有一家综合类期货公司牵头筹建。
2一般发起人: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和与期货相关行业(或品种)的国家级企业集团或地方性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主要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2亿元。
2股东结构合理:股东构成与期货基金的投资方向有一定关联性(除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管理公司之外)。
3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批,受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和基金部监管双重监管。
3.经营范围。
国内期货市场自营投资和与相关国际期货市场的套利投资。
(四)专业的期货投资咨询公司
1.形成。
1现有因各种限制没有保留下来或自愿改行的期货经纪公司有优先申请权。
2现有与期货咨询紧密相关,有合格期货分析师的咨询公司可改制申请。
2.业务范围。
以期货投资顾问、期货信息咨询、期货客户开发和培训等中介业务为主。可以公司名义在国内期货、证券等经济类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公开发表期货评述文章和投资报告,并逐步形成专业特色。
3.机构设置。
可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和注册地省区域内设立办事处。
四、促进中国期货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实行分类管理,形成结构合理、功能突出的期货公司体系
中国证监会可通过修订《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明确实行四种类型分类管理:1综合类期货公司;2代理类期货经纪公司;3投资类期货基金管理公司;4咨询类期货投资顾问公司。
实行分类管理,首先,中国证监会应重新修订并实行新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逐步进行综合类期货公司试点申报审批。最有效的措施是鼓励现有正规期货经纪公司按市场化原则合并重组,中国证监会可制定“四家期货经纪公司合并重组后可申请为一家综合类期货公司”的鼓励政策。其次,在进行2004年年检时对每个省、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易额排名最后和风险最大的两类期货经纪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降格为期货投资咨询公司,最低注册资金可减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扶持大型综合类期货公司,培育期货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主力军
对通过审批试点的综合类期货公司,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和有关地方证监局及期货交易所要从中国期货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达成共识,全力扶持一批大型综合类期货公司迅速发展壮大。
首先,要考虑地域布局和行业分布。从地域上,可考虑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大连、杭州、郑州、成都八个重点城市选择;从行业分布上,可考虑从专业代理型、有色金属系统、粮油进出口系统、物资(棉糖)储运系统、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背景等六个方面重点选择。
其次,逐步增加需扶持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可考虑在资产管理、全权委托代理、交易所做市商、自营投资、国外大品种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代理、发起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等创新业务上,根据不同的扶持对象有重点地进行试点经营;试点成功后可允许设立单项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进行许可证经营。
最后,对需扶持的期货公司,在组织结构上创新。即试行综合类期货公司总部——期货分公司——期货营业部和经纪类期货公司本部——期货营业部——期货服务部两类组织结构模式。对大型综合类期货公司而言,允许设立非独立法人但单独核算、可直接拥有席位(但不是会员)、能直接进行经纪代理的分公司,分公司直接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期货营业部。
(三)全面推广和实施中国证监会研究设计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不断提高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合规经营能力
这套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综合反映了期货公司在抗风险能力、客户权益保障、合规经营及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等多方面信息。其报表结构和项目设置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同时兼顾与国际惯例的衔接,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非常强。
充分利用这套监管报表体系和指标体系,一是可以对期货公司进行科学、客观评价,制定鼓励公司兼并重组、优化整合的政策,促使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经营业绩优良的期货公司做优做强,为期货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可以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有效的检测并有效实行分类管理;三是可以在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方面实施对期货公司的深度监管;四是可以对各项指标进行排列、分类,针对指标的变化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五是可以与期货公司的业务资格和业务规模挂钩,完善退出机制。
(四)改善股东构成,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
顺应金融期货逐步开放的发展趋势,现有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构成不合理,应尽快调整。中国证监会应努力促进对期货公司股东限制条件的放宽,允许和支持国内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除北京、上海两城市外,各地证监局对期货公司注册地点的更换应尽量尊重大股东的意见,不要限制过多,迁出或迁入逐步由审批制转变为注册备案制。
(五)尽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试行独立董事制度
客观地讲,目前期货经纪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一股独大和董事长或总经理高度集权的现象非常普遍,内控制度有时形同虚设。为了期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不断吸引更多的机构真正投入本金成为期货公司的股东。因此必须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四个环节层面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转,并试行聘请财务和法律两类专家作为期货公司的独立董事。
(六)完善职业投资顾问制度,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与国内证券公司相比,期货经纪公司实行专业投资顾问制度起步早和经验多,这是期货公司自身极大的竞争优势。在分类管理后,期货公司更要完善专业投资顾问制度,使其成为期货代客理财和全权委托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先锋骨干,并不断提高自身职业修养和业务素质。应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及各省(市)期货行业商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来协调管理专业投资顾问,一是为其职业资格考核和公证,并颁发资格证书;二是为其投资顾问业绩和信誉建立档案信用体系并公开公示,督促期货投资顾问向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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