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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证的行权风险           
权证的行权风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1 10:26:38   

  平安证券衍生产品部

    权证实际上赋予了投资者这样一种权利:投资者可以在事先确定的时间以一个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入(认购证)或卖出(认沽证)一定数量的股票。其中,事先确定的时间称作行权期,事先确定的价格称作行权价格。而投资者行使这种权利的行为,即为平常所说的行权。

    所谓行权风险,主要是围绕行权期和行权价格这两个参数而言,可以理解为投资者因为没有正确行权而导致的可能亏损。具体来说,行权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该行权而没有行权的风险。一般来说,我国权证在临近到期时,会步入不可交易的行权期。此时,投资者手中的权证无法在二级市场卖出,就只能选择是否行权。判断是否应该行权,需要考虑权证的行权价格以及正股的价格水平。对位于价内的权证而言,投资者应该选择及时行权,否则会导致买入权证的资金全部亏损。

    我们以深发SFC2为例,其行权价格为19.00元,2008年6 月23 日至2008 年6 月27 日为不可交易的行权期。假设正股深发展A在这段时间的收盘价维持在25元以上,则投资者每股行权收益在6元以上,这部分收益扣除投资者买入权证的成本以及行权费用,即为投资者的净利润;如果投资者没有行权,则投资者买入权证的成本即为其净亏损。

    第二,不该行权而行权的风险。对于到期时的价外权证,尤其是处于深度价外的权证而言,其内在价值为零。即使投资者不行权,也已经亏损了所有本金,如果此时再选择行权,将会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例如一认沽证行权价格为10元,到期时正股价格为15元,投资者是以1元价格买入的认沽证。则如果投资者不行权,最多每股亏损1元,如果行权,就要从市场上以15元的价格买入正股,以10元价格卖给权证发行人,相当于每股多亏损5元,这显然进一步扩大了损失,是极为不明智的。

    第三,行权失败的风险。在证券给付的结算方式下,对认购证行权需要有可以买入相应正股的足额资金,对认沽证行权需要有足够的正股以便卖出,资金或正股数量的不足都有可能导致权证的行权失败。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的行权风险均为以证券给付的结算方式下,当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方式时,情况大有不同。根据《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投资者该行权而未行权的问题。现金结算型权证的发行人,在结算时支付的是行权价与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采用现金结算方式的权证在行权时为价外权证的,投资者不能行权。因此,采用现金结算方式可以有效的消除行权风险。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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